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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7:37:21

本 文 由 第一 公 文 网w w w .1 1 g w.c o m 收集 整 理 3 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安监办[2017]x号)的要求,结合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到来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经营工作
当前即将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做好今年烟花爆竹旺季的安全经营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紧密结合实际,强化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增强法治观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经营各项规定,制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大检查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批发零售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实施“地毯式”排查,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防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事故。区政府将成立由区安监局牵头,消防大通大队、大通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参加的督查小组,近期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大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不得销售和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积极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要加强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要坚决取缔属于“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范畴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集中连片经营、走街窜巷销售,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存放、使用明火。
    四、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
    区政府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x号)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制度不落实、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存储等违反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着力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严防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街道要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闲置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彻底追查生产药物来源和产品购销渠道,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严肃责任追究,必要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依法给予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乡镇、街道迅速将本通知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严防烟花爆竹经营事故发生,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经营形势稳定。本 文 由 第一 公 文 网w w w .1 1 g w.c o m 收集 整 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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