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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春节”期间宣传教育活动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7: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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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春节”期间宣传教育活动通知

xx及xx、xx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春节”期间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处非办发〔2018〕号)要求,现就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春节”期间宣传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种宣传工具,有效整合各类宣传资源,开展有规模、有声势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和识辩能力,自觉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二、活动时间
    2018年1月10日—3月5日。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岁末年初,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春节期间人员流动大、非法集资活动高发等特点,结合商贸流通领域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总结和推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日常宣传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二)注重宣传实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开展典当、电子商务、融资及融资租赁、物流、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要下沉工作重心,突出“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利用综治网格员、社区、村组工作人员等力量,推动宣传“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要针对节日人流特点,重点在商场、超市、展会等场所开展宣传活动。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宣传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商贸流通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制度化、常态化。
五市及xx、xx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此次宣传活动经验做法,并于3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xx区商务厅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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