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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X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41:12

务中心××窗口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及有关资料送各协办窗口。
 
(三)各协办窗口接联系单和资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主办窗口具体落实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四)实行联审会议制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单位主持联审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具体落实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各协办窗口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联办件的办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职责:
 
1、督查联办件主办窗口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2、检查对未进“大厅”的协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二)主办窗口单位职责:
 
1、及时提出联办意见,并收集相关资料;
 
2、通知协办单位派人参加联审会议,并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
 
3、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
 
4、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办结。
 
(三)协办单位职责:
 
1、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
 
2、及时派员参加联合踏勘;
 
3、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办窗口,不按时返回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4、未进“大厅”的协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
 
5、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得派人单独踏勘;
 
6、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审核关。
 
第二十二条  补办件是指申办者的申报材料附件不全,申办者承诺补齐的行政审批件。
 
第二十三条  补办件必须收件,并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明确告知申办者要补办的事项。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者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退回件是指申办者的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申报项目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件。
 
第二十五条  申办者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可当即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或当天认定。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即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窗口单位对退回件应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给申办者。
 
申办者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申请复核,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二十六条  特急件是指在公休时间,服务对象申请须急办的事项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件。
 
第二十七条  特急件由“中心”值班人员受理,并召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报件是指对需县本级部门受理,并须转达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件。
 
第二十九条 各受理窗口对上报件必须具体负责上报,并填写《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第三联给申办者。
 
责任窗口应保持与上级部门联系,抓紧办理。
 
“中心”应督促有关责任窗口从速办理。
 
第三十条  转办件是指“中心”转交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件;协调件是指外资企业或其他投资组织或个人向“中心”申请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窗口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办、协调的各类申请事项。
 
各受理窗口应根据转办件的分类,填写好相应的《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件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转办件通知书中应明确具体承诺的办结时限。
 
在承诺时间内,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但若为特急件,则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办窗口登记在由县物价局、法制局和优化办联合印制、县财政局和物价局监制的《XXXX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中,经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第三十三条   大厅各窗口单位的收费,统一缴入县财政指定的大厅银行储蓄所专户,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除窗口工作人员外,各审批单位内设机构的经办人员未经单位领导的批准,不得直接与申办者接触办件。
 
第三十五条   县优化办在办证大厅设立咨询、投诉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将登记、备案法定义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三)将鉴证类中介服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四)继续执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
 
(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利用行政审批职权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障金、押金为名变相收费的;
 
(四)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或不给票据的;
 
(五)资金管理未经执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或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责成单位主要领导专职到大厅抓本单位的窗口审批工作
 
(一)行政审批单位未按时按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审批窗口的;
 
(二)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未按要求全部放在窗口办理的;
 
(三)未给本单位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授权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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