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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发展而筹措的资金,包括省、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统筹整合中央、省级财政投入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评审意见和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修改完善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原则上按申报指南明确的文化旅游业各专项资金额度的三分之一编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于当年3月前按申报指南中文化旅游业专项资金来源向省财政厅和省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具体的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抄送省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核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专门设立《凤凰县财政局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管理,统一筹措、拨付和核算。整合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中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的,在专户中按照资金渠道不变、管理方式不变、安排程序不变的原则,按其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监督和核算。
第七条 专户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共同管理,预留印鉴要按照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开保管。
第八条 专户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有关专户资金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九条 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会同预算股、国库集中支付局根据县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局长审批后,将筹措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从县国库拨款到专户。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审批管理,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用款申请的审核,严格坚持按项目、按预算、按进度、按指定用途拨款,严禁超指标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县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用款申请,填写《凤凰县财政局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请拨单》,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县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送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印制《凤凰县财政局文化旅游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作为项目资金拨款凭据,以规范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包括年度绩效评估、中期评估与最终绩效考评。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本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评价本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