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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领导干部离任财务交接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0:41

区领导干部离任财务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家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反映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所在部门资金、资产的财务状况及履职情况,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基础性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直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含: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任7日内向接收人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财务交接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财务交接时要填写《区领导干部离任资产交接表》《区领导干部离任负债交接表》《区领导干部离任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交接表》《区领导干部离任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交接表》、《区领导干部离任实物资产盘点交接表》、《区领导干部离任未决财务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1、资产情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暂存款、其它应收款、对外投资、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2、负债情况。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它应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金等。

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情况。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4、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主要收入、主要支出、结余分配、重要财务事项、预算执行情况等。

5、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国有资产的变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状况等。

6、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7、实物资产的盘点及对盘点情况的说明。

8、离任时当月的会计报表。

9、需要移交的未决事项。

10、其它需要移交的财务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时,需填制《交接表》;本单位的纪检、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全过程参与;移交人、接收人、财务负责人分别在《交接表》上签字;本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作为监交人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六条:移交人应如实向接收人提供有关资产、数据,介绍有关情况,以利于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对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不如实反映实际问题,对交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接收人有权拒绝在《交接表》上签字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上级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进行处理。

第七条:《交接表》及相关说明报区财政局备查,同时抄报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作为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考察、任用和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区财政局作为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须对财务交接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参与领导干部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区领导干部离任财务交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