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 ·下一篇文章: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贷企业管理办法
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贷企业管理办法
一、建立供贷企业准入机制
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贷企业(简称"计划")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根据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贷企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供贷推荐名单,指导学校做好选择。
3、各中小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贷企业的首要条件,要在省、州、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最优企业。
4、各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供贷企业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省、州、县级供贷企业推荐名单之列的企业严禁从事"计划"的供贷业务。
二、建立供贷企业退出机制
供贷企业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停止其供贷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贷名单。
1、供贷企业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贷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贷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贷食谱、供贷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贷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贷的企业。
4、供贷期间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贷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贷时间内连续停止供贷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贷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县学生营养办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贷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贷企业、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贷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县学生营养办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县学生营养办,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贷企业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供贷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定期巡查、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对供贷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6)学校选定的供贷模式是否科学,供贷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7)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贷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8)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9)"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重视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地区和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对供贷企业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贷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