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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6:28

制度:
  一、失职追究
  本系统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造成较大损失;
  3、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
  4、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5、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2、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3、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4、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


失职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