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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二、宣传
(一)宣传工作主要立足于院风、院貌、党组决策、审判执行、个人事迹、法官形象等内容。
(二)宣传稿件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主要由研究室完成。门户网站信息稿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发表。
(三)业务部门每月要完成1篇信息报道,其他部门每两个月一篇,具体由部门正职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道员。
(四)新闻稿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和导向性错误,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五)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漏工作机密。
三、奖励机制
1.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件上市级刊物(通辽日报、通辽审判、中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1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20分;上区级刊物(内蒙审判、内蒙古日报、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2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50分;上国家级刊物(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最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3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100分。
2、新闻稿件获奖人提供发表文章的刊物或电台、电视台的证明(写明发表时间和文章题目),研究室备案登记,年底在全院总结大会上统一颁发奖金。
3、参加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论文编写的同志,按时交稿的每人加50分;获奖的加500分。
四、惩治措施
1.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及有调研任务的法官未完成信息报道和调研任务的,进行定期通报。
2.未设立兼信息员的部门,由负责人承担调研宣传任务。
3.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4.累计5次未完成信息报道的,取消该庭室负责人的基础分分值。
5.未完成调研文章(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取消该庭室及负责人的年度评先受奖资格。
第十四条 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实施案件判后答疑制度。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给予答疑。不答疑的减承办人5分,庭长5分,承办人为庭长的减10分。
第十五条 审判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减相应分值(研究室提供):
(一)案件审理报告中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二)案件审理报告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分析与认定理由不充分,导致审判委员会无法讨论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三)案件审理报告中错引、漏引法条的,有错字、别字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四)案件审理报告中判决主文漏项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
(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
(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
(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或出现严重事故的。
(五)开庭时出现打手机、接电话、吸烟等禁止行为的。
(六)庭审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的。
(七)无端反复传唤、刁难、侮骂当事人的。
第十七条 本院内部审限规定如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行政案件2个月,非诉执行案件2个月。执行案件5个月,非诉执行转办的重新计算审限,立案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重新计算审限。办案超内部审限的,每超一天减承办人1分。办案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超法定审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庭长每人每次减10分,分管领导每人每次减20分,超法定执行期限的,每人每次减执行局长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
各业务庭及派出法庭认真开展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普通程序案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要达到2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判决案件要将判决书及时报纪检监察室一份,再由监察室转送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未报送判决书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取消责任人总分,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纪检监察提供)
“五个严禁”规定:1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节轻微,未受到纪律处分而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分管领导5分。违反上述法律、办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责任人全年基础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10分。(纪检监察提供)
第十九条 干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个人5分。部门未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
第三章 院领导责任目标
第二十条 院领导责任目标
(一)党组成员年内每人至少撰写2篇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个人10分。(研究室提供)
(二)院领导接到需审批文件后,视情况及紧急程度在2日内给予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一次减审批领导5分。(办公室提供)
(三)业务副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每少办一件减10分。(业务庭提供)
(四)分管部门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差案、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10分;被评为错案的,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20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外)(审监庭、立案庭提供)
(五)分管部门有被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分管领导10分;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每次减分管领导20分;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每次减分管领导50分。(政治处提供)
(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当事人意见普遍较大,经反馈仍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的,每人次减分管领导5分。(纪检监察提供)
(七)本年度分管部门或分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分管领导加相应分值(政治处提供):
1、被本院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2、受中院部门及旗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3、受中院及高院部门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20分。
4、受市级和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30分。 5、受自治区级和最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50分。
6、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0分。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