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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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 2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二十八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
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汇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三十二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四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总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传真、电子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 2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二十八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
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汇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三十二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四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总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传真、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