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经理工作细则
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法务部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部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部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法务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九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七十一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七十三条 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七十四条 法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八条 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九条 法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由法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十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 文由 第 一 公 文 网 g o n g w e n . 1 k e j i a n . co m 收 集 整 理 7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法务部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部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部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法务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九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七十一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七十三条 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七十四条 法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八条 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九条 法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由法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十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 文由 第 一 公 文 网 g o n g w e n . 1 k e j i a n . co m 收 集 整 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