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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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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社区党建工作水平,不断增强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将区委及街道党工委下拨的社区党建专项工作经费使用好,根据区纪委实施党务公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党建专项工作经费是党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党总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第三条党建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党总支开展党建专项工作,主要包括表彰优秀党员和党支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党务工作者培训,购买党员教育管理的图书资料,组织党员开展文娱活动、庆祝党的生日以及开展组织生活等活动。
第四条 各党总支应建立党建专项工作经费独立账簿,每笔开支应有正规发票,须有书记、副书记和经手人签字。
第五条党建专项工作经费由街道党工委统一管理,实行额度内实报实销制度。年度内如有结余,自然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党总支应在每年一月中旬前将上年度的专项账册上交街道党工委,由街道收齐后交到档案室统一保管、备案。
第七条各党总支每半年应向街道党工委报告所在党总支党建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利用党员大会,向党员公开报告党建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街道纪工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区党总支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