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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
司法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本局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提出全局党务公开工作计划、实施意见,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3、听取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支部关于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请示的有关问题。
4、依法依纪审定全局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项目和形式,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5、研究决定向区委上报有关党务公开事宜。
6、对收集、反馈的有关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妥善解决办法和改进意见。
二、基本要求
1、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3、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
4、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搜集汇总,由组长确定,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5、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见不统一时,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讨论。特殊紧急情况下,由组长或副组长代表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向全体会议报告,补议作出决定。
6、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须按程序提交上级党组织进一步研究审定。
三、会议落实
1、会务人员要负责如实、详尽、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会议记录应及时送请缺席的负责人阅知。
2、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全面落实。
4、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实向领导小组提供信息,向下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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