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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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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范围
1、领导干部违反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
2、按党内分工,因对分管范围管理不善,致使干警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因怠于管理或因失职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和案件的;
4、因怠于监督分管行业行风建设无起色,群众意见大或群众多次反映不解决的。
第二条 凡发生第一条所列问题的,按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区分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
第四条 追究领导责任,坚持实事求是,谁分管、谁负责,责任与惩戒相适应,以教育为主、以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时,应经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