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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36:27

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决策制度,着力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上级党委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党代会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党内民主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

 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人员编制的配备,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

 (七)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老干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常委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会前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常委,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常委主持。

 第八条 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四章 会议决议

 第九条 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条 每一项会议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常委作出简要说明,可由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会议人员作必要补充。

 第十一条 常委会在讨论各项议题时,每位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观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应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常委会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常委,必要时将常委会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党委常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五章 落实督办

 第十七条 对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常委通报会议的议事情况和决议结果。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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