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安全生产制度(全面)
13、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不得带入商厦。
14、建立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工作服由商厦统一定制、发放或更换。
2、防护用品由商厦根据部门、工作环境的需求统一发放。手套、毛巾、洗衣粉、肥皂等防护用品发给生产辅助人员和后勤人员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发给电工人员使用;另外,商厦还备有雨鞋、雨衣等以备汛期使用。
(二)管理制度
1、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商厦统一制定,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和发放。
2、商厦办公室负责统一工服款式、颜色和标志。
3、员工在工作中要按商厦要求着装,妥善保管好工服,遗失者自费补购。
4、对于商厦发放的工作服和劳动用品,任何部门不能随意更改,违者按商厦安全管理制度和条例执行。
七、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1、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根据安全情况及年度工作重点,由安全保卫部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主要内容为: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及需要重点检查的岗位进行监督检查。
2、联合检查:重要节假日,由安全保卫部、商管部、电工设备部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3、安全生产专项整改:由专项整改部门协同安全保卫部对某一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整改。
4、各部门在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保卫部或上级领导报告。
八、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奖励
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有很大价值,被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为商厦和顾客挽回经济损失的,给商厦带来信誉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3、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和失误操作并转危为安的;
4、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5、在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及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者。
(二)处罚
1、凡违章操作,不按操作规程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罚;
2、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给予处罚;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处罚;
4、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在商厦内使用电热水器、电熨斗的,经查处,给予批评和处罚。
(三)责任追究
1、对由于工作疏忽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者,进行责任追究;
2、对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编制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指定商厦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部门对商厦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和定期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对新进店工作的员工进行基本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确保每位从业人员懂得防火、防盗、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知识。
2、定期聘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商厦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
3、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做好定期复训工作。
4、安排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安全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
5、聘请市公安局保安公司专业教官及安监局的专业人员对商厦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专门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商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和电梯操作工。
2、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安监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6、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期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安监局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7、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商厦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商厦有权给予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各部门必须制定岗位标准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着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违规行为。
4、设立专职人员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监督。
5、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十二、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每月由安全保卫部主管负责召开1—2次安全生产例会,若遇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
2、安全生产参会人员为各楼层、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小组成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会的,需经经理批准,要求其它人参加的,经经理同意,办公室负责通知。
3、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向所在部门传达会议精神。
4、通过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督促各楼层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并针对商厦安全生产现实状况,提出应对措施。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商厦安全保卫部报告,安全保卫部立即告知商厦总经理,由商厦总经理向上级单位安监局和国资委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类别;
④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⑤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⑥ 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⑦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及时补报。
2、事故发生后,商厦立即实施《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要做到下列事项:
① 了解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② 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③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④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⑤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四、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商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主管副职一职,并确保其持证上岗,按时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2、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协助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