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x合委〔2017〕x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对镇、村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形式】督察工作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村为单元,由镇级河长牵头,村级责任单位包片,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镇领导担任,必要时可商请镇委、镇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市、县及地方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湖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湖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河流上下游统筹机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省、市、县小组会议、省、市、县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省市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地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镇河长办向被督察乡镇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政府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上级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真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县级河长,其中每年底的定期督察报告经真级河长审定后报县领导小组。
(四)督察反馈。镇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镇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乡镇党委和政府、镇级河长及镇河长办。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镇、村办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 【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县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每年底,镇河长办在全镇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镇级河长对镇、村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