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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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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安全教育是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专业安全技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标准。

1.2  安全教育工作由厂长(站长)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对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要求、分类、内容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2.2  本标准适用于厂(站)全员(包括临聘人员、临时工)。

3  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3  华电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3.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下简称《安规》)。

4  安全教育的目的

4.1  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2  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3  掌握实现安全生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专业安全技术,学会识别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4.4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三不伤害”。

5  安全教育的要求

5.1  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讲究实效。

5.2  安全教育要经常性,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5.3  安全教育要广泛性,从各级领导到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做到一个不漏。

5.4  安全教育要纳入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

5.5  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6  安全教育的内容

6.1  安全思想教育。只有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会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术。安全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核心、基础,是最根本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纪委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章守纪等教育。

6.2  安全技术的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性安全教育。

6.3  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6.4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电气安全知识,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6.5  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焊接、登高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

6.6  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保证。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厂(站)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

7  安全教育分类

7.1   新入厂(站)人员安全教育

7.1.1  由于本厂(站)设备简单、规模小、人员少,因此根据我厂(站)的实际情况,安全教育仅实行一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新入厂(站)员工进行入厂(站)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录用。

7.1.2 安全教育对象

7.1.2.1  新招聘到厂(站)的临时工、生产和运行人员。

7.1.2.2  来厂(站)委培的外厂职工、学习人员。

7.1.2.3  来厂(站)实习的在校学生。

7.1.2.4  来厂(站)承包大、小修及维护的外单位人员。

7.1.3  安全教育内容:

7.1.3.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

7.1.3.2  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7.1.3.3  本厂(站)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7.1.3.4  电厂典型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障碍、异常、人身未遂的分析,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有关规定。

7.1.3.5  介绍本厂(站)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有关岗位的概况、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系统状况、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7.1.3.6  讲解相关工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出危险作业地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7.1.3.7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7.1.3.8  本岗位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职工进行安全作业示范,并讲解安全操作要领,指定专人监护指导新人员工作。

7.1.3.9  《安规》的一般讲解和考试。

7.1.4  厂(站)内各岗位之间人员调整或借调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监督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7.1.5  对安全教育对象,应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片”。

7.1.6  发现新入厂(站)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进行工作,厂长(站长)有权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否则不准参加工作,同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安全责任。

7.2  生产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7.2.1 每天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做好“三检查、三交底、一控制”工作。

7.2.2  每个月底,全厂(站)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学习,做到有成效,并做好记录。

7.2.3  运用网络、讲座、板报、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

7.2.4结合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现场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

7.2.5  根据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7.3  变换岗位(工种)安全教育。

指厂(站)内变动岗位(工种)的人员应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结合本岗位(工种)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调做特种作业岗位者,必须经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7.4  复工安全教育

7.4.1  有以下情况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7.4.1.1  离开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7.4.1.2  请假或离厂(站)超过三个月的生产人员,回岗位工作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复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7.4.1.2.1  结合复工者岗位工作及请假或离厂期间设备系统及工作场所的变更情况,重温本岗位(工种)《安规》有关章节,熟悉设备系统及运行方式,并经《安规》有关章节考试合格。

7.4.1.2.2  运行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跟班实习1—2天后方能正式当班或独立作业。

7.4.1.2.3  对工伤痊愈复工者的复工安全教育,还要针对上次事故进行全面分析,端正思想认识,认真吸取教训,增强预事故的信心,同时写出书面材料存档。对违规违章造成工伤事故责任者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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