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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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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
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