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炮后洒水降尘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二、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的规定。
2、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要认真清点,民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三、电雷管编号制度
1、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2、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3、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编号做好记录。
4、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四、民爆物品领用制度
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经理章,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放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带入。
五、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瓦斯循环图表、牌板、记录手册上。
2、井下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斯员和带班长三人连锁,换牌管理,任何一人不在,不得放炮。如果瓦斯超限、顶板等存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发炮,进行处理。放炮后,由三人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人员开始工作。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
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第四条 放炮后,由安全员、瓦斯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每三天上交通风科以备后查。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长负责,安监站、通风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未按制度执行的,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