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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制度落实,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路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三、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对属于职责范围,而不认真答询,处理和办理的;对不属职责范围,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处理解决问题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3、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办,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四、责任追究
1、遵照有错必纠,违法违规必纠的原则,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2、对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造成违反规定或有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对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为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给行为对象或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行为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并按照《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责任追究的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