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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会风会纪考核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纵深开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考核规定。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基层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干部职工。
二、考核规定
1、局里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学习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由秘书股负责提前通知到本人,与会人员必须参加并实行签到制,以签到为准,不能代签,发现代签一次,代签与被代签者每人次罚款20元。
2、参加局里召开的会议(学习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人次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含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联系不上)每人每次罚款20元,缺席超过二次(含二次)以上或迟到、早退超过四次(含四次)以上者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除县局(乡镇)安排工作外,凡需请假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请假(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每人每年请假不得超过三次,每超一次罚款5元,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规定附则
1、以上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秘书股统一保管好会议签到记录,每次会议迟到、早退、缺席、罚款、请假等情况记录在《县司法局参会人员情况统计表》内,考核依据记录。
2、罚款年终兑现,直至从个人第13个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