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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7:34:44

落实“第一种形态”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
6.源头治理责任。
(1)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推进“三清示范区”建设,形成至少一项特色品牌,净化政治生态。
(2)加强党性党纪党规和廉洁从政教育,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每年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3)针对地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4)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督访制度,化解信访问题。
7.促进齐抓共管责任。
(1)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2)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延伸到农村、社区、国有企业等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8.完善问责机制责任。
(1)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委(党组)及其党的工作部门问责责任。
(2)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责任。
1.统筹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及时进行部署和安排。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与下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抓好责任分解,强化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监督检查。
(4)每月组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和法纪观念。
(5)每年底主动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2.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参加纪委全会、警示教育大会等全局性会议和重要活动,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2)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处情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加强督促检查责任。
(1)组织领导并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
(2)每季度听取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的管理监督,及时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运用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及时提醒告诫。
4.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责任。
(1)签批和处理重要信访举报,提出意见,督促办理。
(2)落实包案接访工作制度,每月到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处置信访事项。
5.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责任。
(1)严格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
(2)带头遵守并督促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
(4)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名义请托、打招呼或谋取私利。
(三)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1)督促指导分管联系部门排查找准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2)定期向党委(党组)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参加纪委全会、警示教育大会等全局性会议和重要活动。
(2)每季度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掌握情况并提出要求。
(3)每季度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
3.加强督促检查责任。
(1)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2)及时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3)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分管范围内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4.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责任。
(1)落实包案接访工作制度,每月到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处置信访事项并开展督查。
(2)及时妥善处理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化解突发事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5.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责任。
(1)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
(3)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名义请托、打招呼或谋取私利。
三、履行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不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被动应付。
2. 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拒不执行。
3. 不认真开展党性教育,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力,不及时制止、纠正错误倾向、观点、言论。
4. 不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等制度。
5. 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民主议事决策等制度,班子内部不团结。
6. 不督促检查班子其他成员或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
7.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提醒、批评、诫勉,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
8. 不敢担当、失职渎职,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9. 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
10. 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碍调查。
11. 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不研究整改措施,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报假账、做表面文章。
12. 不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做出明确表态。
13. 不及时整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或分管部门(单位)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
14.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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