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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通知
2018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有效保障畜牧产业发展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决定近期在全区范
围内集中开展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以下简称“春防”),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努力保障“四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
发展保护并重、季节综合行动和日常防控工作结合”的思路,深入推进兽医工作“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
风险,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助力。
二、工作目标
(一)强制免疫目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应免密度达到100%;农村犬只狂犬病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
格率达到70%以上。
(二)疫情普查目标。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对普查发现的动物疫病规范处置率达到100%。
(三)消毒驱虫目标。畜禽圈舍消毒面达到100%,畜禽驱虫指导面达到100%。
(四)防疫监管目标。畜禽养殖场户监督检查面达到100%,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率达到100%。
(五)动物疫病监测目标。按照《重庆市开州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开州区2018年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x州牧医发〔2018〕x号)要求,按时、按量、保
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区春防行动时间定为3月—4月。
四、工作内容
在有效开展日常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上,集中抓好以下7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防疫宣传培训。继续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农业部第2635号公告》《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州区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重庆市开州区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
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开州牧医发〔2017〕1号)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着力突出养殖业主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宣传,做到宣传到场、到户、到人。面向一线动物防疫人员开展一轮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政策调整、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和人员防护等知识,以及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H7N9、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人兽共患病的防控知识。继续强化对基层兽医人员
岗位责任意识和廉洁纪律的教育。
(二)落实畜禽强制免疫。近两年国家和我市防控政策调整较大,今年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全面退出强制免疫,自7月1日起全面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去
年秋防又开始进行H7N9免疫。所以,按照农业部和市农委的规定,我区实施强制免疫的市级以上财政疫苗补贴的病种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
反刍兽疫以及农村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在具体疫苗的应用上,对口蹄疫,要求所有猪用O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所有牛、羊等偶蹄动物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
价灭火苗或O型-亚洲I型-A型口蹄疫三价灭火苗进行免疫;所有奶牛和种公牛用O型-亚洲I型-A型口蹄疫三价灭火苗进行免疫。对所有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的亚
洲I型口蹄疫免疫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和H7N9流感,要求对所有鸡、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
活疫苗进行免疫。对小反刍兽疫,要对所有羊只开展一次普查,对未免疫或免疫超过3年的羊只进行免疫。对犬只狂犬病,由镇乡(街道)组织、集中定点、镇
乡兽医实施的免疫模式。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应指导养殖场户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对纳入“先打后补”政策管理的养殖场,要监督其
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强制免疫仍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各地要组织人员到大型养殖场(含“先打后补”养殖场)开展“督促免疫”、到
中小型养殖场开展“指导免疫”、到散养户“代行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同时,要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农村散养户《动物免疫证明》填发和规
模场《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建立,镇乡畜牧兽医站《防疫档案》(包括散养户防疫档案和畜禽养殖场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
(三)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散养户,由包片兽医每月巡查监督一次;对畜禽养殖场,由挂牌兽医根据分级(A级每2月一次、B级一月一次、C级每月2次)进行
巡查监督。春防期间要对所有养殖场户集中开展一轮全面监督检查。春防结束后,所有养殖场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分级。挂牌兽医要严格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
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对养殖场实施精细化管理。重点强化畜禽养殖场的“五个一”监管服务要求(即每年开展一轮防疫培训、指导建立一套科学防
疫制度、一套科学防疫程序、一套科学监测计划、一套标准防疫档案)和“四项制度”(即强制免疫制度、精细化监管制度、防疫制度上墙和“痕迹化”管理制
度)的落地。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运动物落地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
体责任。全面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调运动物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其中,按照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和我市基于监(检)测的产
地检疫制度实施家禽产地检疫时,对已按规定进行 H7N9 免疫、需跨省调运的活禽,要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同一场群可混样检测)
或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家禽H7抗体滴度≥2 4)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跨省调运,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开展动物疫情和养殖情况普查。采取临床检查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一次拉网式的疫情普查。普查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时,严格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普查发现仔猪腹泻、猪链球菌病
、猪丹毒、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等畜禽常见多发病时,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