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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08:2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百姓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民发〔2012〕223号)的精神,经研究,定于今年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在城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发挥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选拔条件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5年以上。
(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对长期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考虑。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兼职的公务员不参加评选。
三、选拔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选拔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民政部推荐人选。
(二)选拔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人选建议名单。经部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推荐名额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6人。
(二)申报材料按以下要求报送:
1.推荐领军人才人选需报送: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及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报送)。
2.《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采用统一的电子模板,可从民政部门户网站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采用人选姓名。表格填写完毕后按时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同时打印5份纸质材料上报,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3.纸质申报材料要按时寄送到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时须注明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工作要求
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做好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对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按照《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选拔条件,拓宽选拔渠道,规范推荐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选拔结果确定后,民政部将对入选的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享受《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规定的有关培养使用待遇,积极发挥他们在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