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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审批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列为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并明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为保证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建设工程质量,今后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事项时,应将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之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所设计或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在县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
二、严格建筑工程防雷设计审核管理
凡新(改、扩)建的建筑物的防雷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2004)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根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建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焦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按照上述规定,我县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到县气象局审核,由县气象局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县气象局负责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按原程序报送审核。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县气象局办结相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气象主要机构规定、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县气象局监督管理。
三、加强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全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县气象局负责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四、加强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实施监督管理。县气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防雷装置,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的防雷装置以及其它防雷隐蔽工程的检测,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实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后,由县气象局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要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县气象局进行处理。
县住建、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局做好全县雷电防护安全监管工作,对违法从事防雷工程设施,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审核、验收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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