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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养殖业加快养殖小区发展的通知
为尽快规范全县农村养殖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达到农村畜禽养殖高标准规划,规模化发展,实现卫生防疫、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资源共享,降低养殖成本,提高规模效益,现通知如下: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应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使用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一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各乡镇应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2-4个地块作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将所选地块位置、地类、面积报至国土资源局规划股备案登记,办理养殖业用地手续。今后各乡镇畜禽养殖用地必须在已经确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范围内选定,未经批准私自在其它位置搞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将按照违法占地严肃处理。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养殖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禁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选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其它相关产业规划。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一经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位置和面积,确需变动的,应由国土局负责在《广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指导其变动。
六、已经建成的养殖设施,且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引导其尽快向规划的养殖小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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