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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河县物价局
关于制定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河县蓝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政府令【2011】第8号)及《清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政字【2012】6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城市市容卫生,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市物价局批准,现将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费标准: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3元/立方米;
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费:15元/立方米。
二、严格收费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属服务收费类性质,你公司在实施收费前需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收集、运输(或中转)和处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种建筑垃圾,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此通知从2013年2月1日起试行二年。期满后,你局需按规定程序再行报批。
清河县物价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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