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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20: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水田补偿标准:48000元/亩。

旱土(园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

林地(荒山荒地)补偿标准:24000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补偿标准:48000元/亩。

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补偿青苗费)

水田: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补偿2000元/亩;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补偿1000元/亩。

旱地: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补偿1600元/亩;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补偿800元/亩。

林地:非人工造林补偿2000元/亩;人工造林补偿3000元/亩,经济林补偿4000元/亩。

其他青苗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钢混一级1200元/平方米,钢混二级1100元/平方米;砖混一级900元/平方米,砖混二级800元/平方米;砖木一级700元/平方米,砖木二级600元/平方米;土木一级500元/平方米,土木二级450元/平方米;木结构600元/平方米;简易一级300元/平方米,简易二级200元/平方米。

(二)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行情予以评估补偿。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土坟墓每冢补偿2000元,有碑无圈坟墓每冢补偿3000元,有碑已圈坟墓每冢补偿4000元;五镶碑每冢补偿5000元;七镶碑每冢补偿7000元;七镶碑以上每冢补偿10000元。新购坟地补贴每冢2000元(已统一征用墓地的除外)。三年以内新坟每冢增加1000元搬运费。

四、征地拆迁安置

(一)征地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化或货币化方式安置。1、实物化安置以实际征地面积计算,即水田每亩予以30平方米留地安置,旱地、园地每亩予以20平方米留地安置,林地每亩予以10平方米留地安置,实物化安置方式执行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转为货币化安置。2、货币化安置按每平方米600元折算应留地面积进行补偿。3、留地安置只能留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留给村民个人。作为货币化安置的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确定支配使用。

(二)房屋拆迁安置

1、被拆迁户拆迁房屋时原有临街门面的,按临街门面进行置换,但临时建筑物只作成本补偿。

2、宅基地安置按被拆迁户的主房建筑占地面积进行置换,不予补偿,但置换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原宅基地超过部分以货币方式按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留地安置、拆迁置换的安置地,原则上由政府在规划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在政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通水、通路、通电及土地平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安置,分配到户,县规划部门负责划线定桩。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置区的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五、临时过渡安置

(一)房屋拆迁临时过渡安置采取就地就近、指定和自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临时过渡补助:每户每月1000元,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拆迁人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1200元,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按一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二次补助。

(四)对被拆迁房出租的,原则上只按一年租金予以补偿。

六、补助

(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腾地交付建设使用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生产扶持补助,即:水田每亩予以补助8000元;旱地、园地每亩补助2000元。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予以补助30000元。

(三)坟墓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予以补助18000元。

(四)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腾地交付建设使用的,在留地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另行按水田每亩5平方米、旱土每亩3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地。

七、其他

(一)留地安置地和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置换,建设使用时须先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被拆迁户在房屋建设期间,所需的房屋设计费、水电费及水电开户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同时,留地安置建房户和被拆迁户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在规划征地范围内,属非法买卖土地且已平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属村民自建住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已自行平整土地的,经相关部门对其土石方量评审后,征地时予以适当补偿。

(四)凤凰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适用本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补偿标准施行前,已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公告日前的国家补偿标准执行。本补偿标准施行后如所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调整时,将另行调整。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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