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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经研究,决定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办理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办理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继续坚持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汇总的“三位一体”的办理机制,明确每一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研究办理。所有建议、提案的答复件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二、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将建议、提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相应资金。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坚持实行“三见面”制度,即办前见面,准确掌握代表、委员的真实意图,初步达成共识,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办中见面,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听取和采纳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办后见面,反馈办理结果,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情况。对今年和上一年度答复代表、委员所 提问题正在落实或者承诺解决的B类件,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告知代表、委员;如未能兑现,应及时告知,做好解释工作。
三、明确办理时限。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7日内,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建议、提案要书面说明理由,逾期视为认同交办意见。有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任务的单位务必在7月5日前将答复意见报县政府办(电话:3224715,邮箱:[email protected])。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必须在8月底前办理完毕并答复每一位代表、委员。
四、规范答复格式。答复件要按照规定的行文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文头纸打印,做到情况不明确不答复、内容不实在不答复、措施不落实不答复,并在答复意见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开展工作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不符暂时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在文末署上签发领导、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答复件抄送县人大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办各2份。
五、明确考核办法。县人民政府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办理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年终严格兑现奖惩。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超出办理时限的,给予通报批评。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将与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进行评审,评选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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