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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机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
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对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动力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使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县农机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农业机械进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其驾驶员须经县农机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件。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须经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准。
四、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在取得相应法定资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五、驾驶农业机械上路行驶时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行驶、人货混装、载客和超宽、超长、超载运输等行为,违者,由县农机、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农机、技监、工商和交警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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