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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40:22

社会稳定。
2.5.6新闻宣传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5.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应急处置
3.1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1监测预警
区卫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区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卫生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2事故报告
3.1.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区食安办和区卫生局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3.1.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
3.1.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报告事故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1.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会同区卫生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分析评估。
有关专家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2应急响应
3.2.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应工作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3.2.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2.2.1响应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2.2.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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