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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40:22

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2.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2.3善后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坚持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3.3善后处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4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方法处理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照规定报送区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2医疗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区食安办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监督管理
5.1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2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应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励
区食安办定期组织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者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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