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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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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长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各级河长、河长名录、河长职责、河流基目标、联系部门、监督电话等。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应将可以公开的河长制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示牌等主要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公开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无误,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开。河长信息发生变动,要在1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更新,3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河流治理信息可根据内容重要性,随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向公众公开。
二、县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河沟道管护中存在突出问题;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沟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通报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三)通报形式。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部分事项经县级总河长或县级河长审定后在主流媒体或xx党政网站上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县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
2.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3.县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度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三、县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一)信息共享内容。全面推行河长制成员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涉及河沟道管理保护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数据资源。
(二)信息共享途径。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三)信息共享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河长制成员单位。
(四)信息共享流程
1.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2.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直接向提供部门索取。
3.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
4.信息共享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四、在信息公开、报送、共享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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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长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各级河长、河长名录、河长职责、河流基目标、联系部门、监督电话等。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应将可以公开的河长制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示牌等主要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公开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无误,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开。河长信息发生变动,要在1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更新,3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河流治理信息可根据内容重要性,随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向公众公开。
二、县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河沟道管护中存在突出问题;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沟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通报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三)通报形式。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部分事项经县级总河长或县级河长审定后在主流媒体或xx党政网站上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县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
2.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3.县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度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三、县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一)信息共享内容。全面推行河长制成员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涉及河沟道管理保护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数据资源。
(二)信息共享途径。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三)信息共享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河长制成员单位。
(四)信息共享流程
1.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2.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直接向提供部门索取。
3.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
4.信息共享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四、在信息公开、报送、共享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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