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请假制度
社区请假制度的制定,是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建设,以此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样的效果,下面是这篇社区请假制度
社区请假制度
为加强社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经富华社区两委会班子研究,特制定社区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请 假
第一条 请假手续
1、凡社区员工、条线人员及社区副职,因事或因病均应实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2、应自觉遵守请假规定,真实反映请假情况,按手续办事;社区各条线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加强对请假工作的重视,并带头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3、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请,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期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二条 批准权限
1、请假1天之内,由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社区主任、书记审批。
第二章 病 假
社区员工、及社区副职请病假应持有医院有效证明。请假手续按照第一章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病假工资的计算
1、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0%,并扣除社区发放的各项津贴(综合补贴、津贴、误餐费),按天计算;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并扣除社区发放的各项津贴(综合补贴、津贴、误餐费),按天计算。社区计生人员除按照“末位淘汰制”中规定的病假扣分原则外,也遵照执行。
2、一季度累计请病假超过10天,扣季度奖的30%;一季度累计请病假超过15天,扣季度奖的50%;累计请病假超过20天的,季度奖免。
第三章 事 假
社区员工、社区副职请事假,请假手续严格按照第一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假工资的计算
1、因事请假,各条线及分管领导要从严掌握。
2、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假,但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范围内。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包括第15天),基本工资、社区各项津贴(综合补贴、津贴、误餐费)照发;超过15天的,按30元/天扣基本工资,并扣除社区各项津贴(综合补贴、津贴、误餐费),按天计算。社区计生人员除按照“末位淘汰制”中规定的事假扣分原则外,也遵照执行。
3、如在一个季度中,请事假已经累计15天,另外再需请假的,办法如下:请假1天的,则季度奖减半;请假2天的,则季度奖免;请假7天的,年终奖免。
第四章 婚 假
社区员工、条线人员及社区副职请婚假,请假手续严格按照第一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8、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9、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10、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其中取上环享有1天假)。
第五章 丧 假
社区员工、条线人员及社区副职请丧假,请假手续严格按照第一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区员工、条线人员及社区副职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4天。旁系亲属去世的,可给予丧假2天。
第七条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综合补贴、津贴、误餐费)按在职发给。
第六章 旷 工
第八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2、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如:打麻将等),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凡旷工,按80元/天扣工资,并扣除社区发放各项津贴(综合补贴、津贴、午餐费)按天计算。全年累计旷工3天,季度奖和年终奖免;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社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