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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执法行为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帮助、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回访,是针对局相关执法科室执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所开展的走访行政行为相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具体接待人员,征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及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隐患整改、回访与规范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提升执法水平。 第四条案件回访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执法行为。 (二)日常行政监管,包括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的行 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