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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审判定案、指导和法律文书签发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权的依法行使,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能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审判案件定案应当在充分发挥审判组织职能、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集体研究指导机制,增强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第二条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应当加强对审判案件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主审法官的提请,应当对案件发表指导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主审法官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承办法官提请指导意见,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 第三条案件提请指导、讨论时,主审法官应向参加指导讨论案件人员汇报案件审理情况,提出案件审理的初步意见,拟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指导讨论的案件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应当提交案件汇报材料,案件汇报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充分地反映案情,并逐次写明各层级讨论的意见。 第四条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在对审判案件指导时,应当查阅 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