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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
(九)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四)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公安部门(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五)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六)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三)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五)负责房屋建筑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七)参与房屋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三)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
(九)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四)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公安部门(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五)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六)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三)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五)负责房屋建筑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七)参与房屋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三)牵头组织推广全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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