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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0:35

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县内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建立安全生产情况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应实行挂牌督办。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于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各乡镇(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办事处);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蓝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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