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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0:35

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落实上述规定。

  (二)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指导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视媒体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服务。

  (二)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查处扰乱全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

  (四)承办上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二)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十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五)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县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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