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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县、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县、乡镇(办事处)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市驻蓝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