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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四)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五)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七)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八)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三)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五)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部门职责:
(一)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
(四)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五)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七)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八)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三)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五)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部门职责:
(一)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