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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口部门职责:
1、县农业局:
(一)负责对系统内农药、鼠药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2、县农机局:
(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3、县畜牧水产局:
(一)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六、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口部门职责:
1、县农业局:
(一)负责对系统内农药、鼠药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2、县农机局:
(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3、县畜牧水产局:
(一)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