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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砂石、粘土类矿山复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减少“砂石、粘土”类矿山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表植被的破坏,恢复矿山绿色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郴发〔2013〕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湖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砂石、粘土类矿山企业。
第三条 砂石、粘土类矿山复绿工作由区矿业权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