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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乡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接受乡党委的领导,村委会接受乡人民政府的指导。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级群团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村级群团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村级群团组织定期向村党支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中央纪委、监察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因工作不扎实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对相关村或责任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不能完成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或违反《规范》的,村党支部成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停职、免职、党纪处分等处理;村委会成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不当获利的,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村支两委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三)村级财务不按时报账的村,每缺报一次扣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绩效工资各100元。
(四)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绩效工资各100元。
(五)没有按要求及时全面进行村务公开的村,年终绩效文明考核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六)不请假擅自外出的固补干部,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停止工作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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