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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阳镇规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敬老院是农村公益性福利事业机构。各村(居)委会凡是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该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应经常与敬老院保持联系。
第二条 各村(居)委会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及协调。
第三条 各村(居)委会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的,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与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
第五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居)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五保对象的老病、重病的治疗,安排护理人员及生活费、丧葬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五保对象要求出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及时通知村(居)委会,报镇民政所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出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八条 院民去世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殡葬改革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敬老院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做到六防: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食物药品中毒、防水、防走失,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条 敬老院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