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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发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城市空间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通过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设置、发布的各种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户外固定广告位、电子显示器〈屏〉、霓虹灯、橱窗、灯箱、门店招牌、公益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