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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第三条在本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某、某地(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某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