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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
造私人物件者。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7.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8.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9.恶言吵骂同事或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解雇除名:
1.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2.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3.无正当理由,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日者,及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4.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公司秩序者。
6.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者。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公司财务达300元(含)以上者。
2、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员工的奖惩应由部门主管填报,并由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需要增加或删减的,行政人事部将会补发相应的制度及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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