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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公司章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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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dg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dg市**镇迎宾路;

邮政编码:52316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站场服务,旅业、餐饮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2、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若为新制订章程,之前曾有增资的,设立登记改为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

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股东会行使本条第十二项职权,则第二十条董事会职权的第十一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董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

十一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二项须删除)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XX月份召开(注:定期会议召开月份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

具体股东姓名作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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