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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47:21

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

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

领导责任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4. 事故处罚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合同处理。

1).事故处罚规定:

(1)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有

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

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队长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分管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

管矿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2)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

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科长行政撤职

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给予矿长、

安监站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3)矿井发生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处理。

(4)矿井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

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矿井发生一起重伤2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

~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

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3人次及以上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

~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00~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00~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8)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

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9)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

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

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

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到撤职处分。

(11)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矿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2).相关处罚规定:

(1)事故调查提供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煤矿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2)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

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10000元、20000元、50000元。

(3)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5.以上处罚由煤矿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到处罚煤矿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罚款纳入煤矿安全奖励基金和集团公司安全奖

励基金。

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

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

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

1.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3.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6)越层越界开采;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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